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

**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鼎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721号
原告:**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开发南路南二环住宅小区5幢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雪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艳,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鼎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1602。
法定代表人:周凤娘,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总经理。
原告**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同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亚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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