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暄扬门窗厂、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445号

申请人:临朐县暄扬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

主要负责人:张世忠。

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化龙镇公园路以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邵敏,经理。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303A,住所,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东方路以东卧龙东街以**div>

负责人:王保景,总经理。

申请人临朐县暄扬门窗厂与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临朐县暄扬门窗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