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74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化龙镇初中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4369579U。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