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3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市***街道边线**。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4********。 被保全人:**,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市***与纪台高速口东500***茗苑项目部生活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2********。 被保全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化龙镇初中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4369579U。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0783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