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孙展翅、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45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敬敬,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