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工业园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DQUE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8927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8927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商丘睢阳支行17××××9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808927.00元,实际冻结2567071.53元。线上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20××××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808927.00元,实际冻结581303.62元。线上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许县支行20××××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808927.00元,实际冻结9977.86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州路支行4××××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808927.00元,实际冻结43024.1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1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