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738号
原告:**儒,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儒与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该案不是自己所立,也不是本人的意愿,不同意交纳诉讼费,要求按法定程序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