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19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工业园区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DQUE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服务中心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7JA9HK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929元查封保全。申请人***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92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