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0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工业园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DQUE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服务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7JA9HK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929元查封保全。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929元。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1591××××4505账户存款81929.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0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