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理。 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工业园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DQUE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润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301元,减半收取计13150.5元。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