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194号
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