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理。
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固工业园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DQUE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润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301元,减半收取计13150.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