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5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景国际38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童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宋扬、安徽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 静
审判员 陆建群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柏轩
书记员施佳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