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2706号
原告:**中,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安徽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景国际38幢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567527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安徽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计2402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