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住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凯旋城接待会馆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61670848H。
法定代表人:罗发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闽0703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58897元,并有权就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7#、8#、9#、20#、21#楼及地下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前项诉求工程款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7#、8#、9#、20#、21#楼部分房产已在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拍卖并成交,本院已向延平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闽0703执2247号参与分配函一份,要求对上述房产处置变现后的案款进行优先受偿。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标的数额为189588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翰元
审判员 刘晓华
审判员 池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锦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