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4140号

原告:***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大壤村南园**。

法定代表人:陈桂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晶,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凤,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余勇。

原告***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计1807.5元,由***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爱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