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705号
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1784XY。
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毓,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余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87.58元,减半收取28593.79元,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静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