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杨家坪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084号
 
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兴路49号2单元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UNNR7G。
经营者:江丽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周建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承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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