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异36号
异议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周建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明辉,男,1965年6月8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下梅新村一期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811043095。
法定代表人:柯海滨,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对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执299号一案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执299号]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2020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21日双方执行和解。2020年9月24日本院制作(2020)闽0782执2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7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1年2月2日,经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原名称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备案。
2021年8月11日异议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了:1、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2020)闽0782执299号执行裁定书;2、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章程;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告知函;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5、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通知书;6、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营公司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将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2021年3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备案。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坤明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舒瑞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