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584号
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华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登记立案,依法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书记员( 王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