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25号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檀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993520237。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恩,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溟,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北场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2158839W。
负责人:王新智。
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周建妹。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为(2021)川0681诉前调3013号案件,后转入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43元,由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