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洮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大道3688号“***”接待会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路30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年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登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