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399号

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132261。

法定代表人:胡显南,男,经理。

被告:***,男,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吉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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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庭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成武

书记员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