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399号
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132261。
法定代表人:胡显南,男,经理。
被告:***,男,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吉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庭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成武
书记员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