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2109号
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大排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59447970M。
法定代表人:陈仕合,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利,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素英,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西门垅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132261。
法定代表人:胡显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友好协商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4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明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润芳
书 记 员 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