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西门垅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132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宝塔社区恒兴工业园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Q44MA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30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1)湘3130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