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3130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1)湘3130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2021)湘3130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80万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龙山县人民法院(2022)湘3130执133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