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民初10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龙山县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发顺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龙山县××房××乡建设局组织下,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