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民初2206号
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西门垅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132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