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0.00元,减半收取13,1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姝
书 记 员 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