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482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某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文,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与被告鞍山某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53402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101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