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672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某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附企建筑安装公司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6号。
负责人:***。
被告:***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鞍山某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附企建筑安装公司一公司、***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经审查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