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克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5632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632号之一
原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赋村村下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6651X1。
法定代表人:付元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256X2。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鼎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鼎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绿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1元,由绿鼎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孟钰洁
书记员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