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922号
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赋村村下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6651X1。
法定代表人:付元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256X2。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鼎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绿鼎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翰克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由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利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