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632号
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赋村村下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6651X1。
法定代表人:付元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256X2。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1500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翰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