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893号之二
原告:翰克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256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赋村村下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665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翰克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9元,***偲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