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1443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南路,注册号36050010007000。
法定代表人:罗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曾方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龚生华,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黎小员,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水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6632XK。
法定代表人:刘涛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方生、龚生华与被申请人黎小员、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方生、龚生华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小员、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方生、龚生华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曾方生、龚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黎小员、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