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9179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娇,系原告***儿媳。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6632XK。
法定代表人:刘涛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阮志军
法官助理  马丽影
书 记 员  徐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