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供实际结案用)
(2019)鲁0881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水田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法定代表人:刘夫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F492518541。
法定代表人:王铭,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 涛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张树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增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