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1004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水田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F492518541。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的财产在价值6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的银行存款等相应价值的财产65万元,期限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成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