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891民催2号
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住所地薛城区常庄镇西麦村。
法定代表人:王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13000514517958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惠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济宁新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05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涛
人民陪审员 陈成林
人民陪审员 李庆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