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民初2346号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和顺建材租赁处,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怀中,系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系该处法律顾问。
被告: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斌,系通化市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和顺建材租赁处诉被告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8元,已减半收取4509元,由原告负担450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3520元。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