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2民初753号
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刘船口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经理。
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桦甸市铸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