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23财保29号
申请人:吉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6日生,满族,户籍地:梅河口市。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辉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保全金额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即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辉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保全金额1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登记在王洪伟名下坐落于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面积为86.1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辉朝字第XX**);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登记在王洪伟名下坐落于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面积为87.29平方米的房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辉朝字第XX**)
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郭馨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