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503执保9号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金峰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龙泉路758号。
被保全人:吉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刘船口小区。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金峰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503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过本院立案执行,已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辉南支行,尾号9451_1),实际控制金额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
至此,通化市金峰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0503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