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6民初70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金水湾1号写字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