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26民初739号
原告:涉县泰吉吊运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四街村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金水湾1号写字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系山西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涉县泰吉吊运厂与被告山西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涉县泰吉吊运厂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泰吉吊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涉县泰吉吊运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