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174号
原告:***,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如,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路6号1幢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高峰,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高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川0603民初4175号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该案并入本案合并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