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17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如,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沙路6号1幢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辉。
被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的原告刘建与被告四川省浩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川0603民初4174号案与本案的被告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603民初417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