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水投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供水安装公司与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供水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林,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富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仁市供水安装公司申请执行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611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在铜仁市碧江区官地湾佳园D栋第一层有商业用房,本院已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供水安装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