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802号
原告:微企(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微企(天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东北侧1号楼1201室-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顾立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河路55弄1号A1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被告:周宇喆,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微企(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周宇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微企(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